
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哪些条款值得注意?如何理解?
- 司法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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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了继承开始的时间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情况,即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删除关于遗产分割诉讼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中“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的规定。
3、明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新司法解释将原有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修改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逻辑更加严密。
4、放弃继承的形式上的明确改变:新司法解释规定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删除了关于口头方式放弃的认定条款,以防止近亲属间不必要的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范围的变化:有关遗赠扶养协议主体的规定由原来的“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修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主体范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6、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情况: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7、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并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这些变化反映了法律对现实社会变化的适应和回应,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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