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如何应用?
- 司法
- 2024-10-15
- 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主要内容涉及社会保险、企业改制、加付赔偿金等多个方面,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用这一司法解释时,应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条款。
1、社会保险争议受理: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企业改制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3、加付赔偿金诉讼: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情况,法院应当受理。
4、特殊用人单位争议处理:与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若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则应将出借方一并列为当事人。

5、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的处理: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进行处理。
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的争议,则按劳动关系处理。
7、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而不提供,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8、解除或终止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即认定有效。
9、调解书法律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仲裁裁决执行与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如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若撤销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则恢复执行。
应用方式: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在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时,需查明用人单位是否确实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处理企业改制引起的争议时,要分析改制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在处理加班费争议时,需明确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提高司法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如何应用?由跃鼎网司法栏目发布,感谢您对跃鼎网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网站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有哪些内容?如何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