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主要包括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以下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内容的详细介绍:
1、总则
目的: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
任务: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2、职权
维护审判秩序:包括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等。
执行强制措施: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协助机关安全: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3、组织管理
警衔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编队管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司法警察局、总队、支队和大队。
录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4、警务保障
经费保障: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法院财务预算。
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指挥、信通、武器、警械、防护、交通、救援等装备设施。
制服与标志: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科学管理、职权行使等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司法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还强调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