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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导语:1、生育权利: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

1、生育权利: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服务与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等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生育休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奖励与社会保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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