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储蓄罐被判13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语:拿走储蓄罐被判13年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到入户盗窃和事后抢劫的法律规定。柯某男子冒充9岁女孩彤彤父亲的朋友,骗其开门后,翻箱倒柜并未找到钱财,于是拿走了彤彤放在桌上的储蓄罐,在离开时,彤彤拉住他的衣角试图阻止,柯某随即用言语威胁彤彤,使其不敢...
拿走储蓄罐被判13年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到入户盗窃和事后抢劫的法律规定。
柯某男子冒充9岁女孩彤彤父亲的朋友,骗其开门后,翻箱倒柜并未找到钱财,于是拿走了彤彤放在桌上的储蓄罐,在离开时,彤彤拉住他的衣角试图阻止,柯某随即用言语威胁彤彤,使其不敢反抗。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柯某的行为不仅仅是盗窃,还涉及事后抢劫,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事后抢劫罪。
柯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因为他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使用了言语威胁来摆脱小女孩的阻止,这足以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震慑作用,不敢反抗,检察院将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认为柯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以及对类似柯某这样屡教不改的惯犯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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