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执行8种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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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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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执行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基本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教育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智力成果: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辅助工具: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荣誉表彰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条约协定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避免因为强制执行而使其或其扶养的家属陷入生活困境,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执行措施合法、合理且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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