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如何辨别?
- 知识资讯
-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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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效力、目的以及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以下是具体分析:
1、效力
要约:一旦发出并且送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以随时撤回,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2、目的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要约邀请: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3、
要约:必须具备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等。
要约邀请:一般只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
4、对象
要约:通常针对特定对象,但也不排除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情形。
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大众对象,但也不排除向特定对象发出的情况。
5、方式
要约:多采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
要约邀请: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介传播。
6、撤销
要约:在一定时期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
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问题,因为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7、承诺权
要约:受要约人有承诺权,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8、法律责任
要约: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约邀请: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使他人产生信赖并采取了一定行动,则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上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促销广告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则构成要约,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文件则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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