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包含哪些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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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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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旨在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重要规定:
1、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率和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免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4、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5、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税收手段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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