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 知识资讯
- 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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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是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与表彰的重要法规,该办法旨在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提升司法公正性与透明度,以下是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
1、总则
- 制定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 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2、名额确定

- 名额范围: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 审核调整: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动态调整: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3、选任方式
- 选任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 推荐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 资格审查: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
- 审查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 征求意见: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 确定人选: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 禁止兼任: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 审核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备案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4、培训机制
- 培训分类: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 培训大纲: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训教学要求,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和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
- 培训规划: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任务,有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受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任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辖区内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教学方案。
- 培训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人民陪审员培训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结合陪审实务进行,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有所侧重。
- 培训方式: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6学时。
- 培训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培训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 合格证书: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的《合格证书》,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5、考核表彰
- 考核主体: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 考核方式: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时间和方式;年终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应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等次。
-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 异议处理: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 表彰奖励: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免职情形: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是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是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通过规范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培训机制以及考核表彰等方面,确保了人民陪审员能够有效参与审判活动,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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