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要点?如何理解?
- 知识资讯
- 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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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度覆盖范围扩大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了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时均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 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逐步解决在校实习生和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
2、工伤预防工作突出

- 对工伤预防专设一章,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从源头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
3、工伤认定范围更规范
- 对特殊工作岗位、生活生理活动、疗休养等四类情形作出了认定工作的规定,其中的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强调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才能认定工伤,即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与病情加重,要存在因果关系。
4、工伤基金管理加强
-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
- 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参保后次日生效,有效解决了社会保险按月参保所带来的滞后性问题。
5、界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构成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予复查鉴定,即使伤残等级加重也不再予以补差赔偿。
6、从新规定单赔政策
-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单赔”。
7、明确多项待遇政策
- 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
- 明确了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递减办法。
- 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对于这些要点的理解如下:
1、制度覆盖范围扩大:这一规定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确保更多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2、工伤预防工作突出:通过强化工伤预防责任,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防护,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3、工伤认定范围更规范: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避免了工伤认定中的模糊性和争议性,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4、工伤基金管理加强:省级调剂金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平衡和稳定运行,参保后次日生效的规定则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使工伤保险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5、界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边界,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和资源浪费,提高了工伤保险经办效率。
6、从新规定单赔政策:单赔政策的实施更加符合公平原则,避免了工伤职工因双重赔偿而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7、明确多项待遇政策:这些具体待遇政策的明确,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保障,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责任,也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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