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 知识资讯
-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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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对象、效力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具体行政行为
1、定义: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特点:
对象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明确的、具体的,如某个企业、某个公民等。

内容的一次性适用性: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处理的事项。
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举例:
-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抽象行政行为
1、定义: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特点:
对象的不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
效力的未来性和可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同类行为或事件;不仅适用于特定人,而且普遍适用于一般人。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即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诉讼。
3、举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都是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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