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需了解?
- 知识资讯
-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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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是一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重要规章,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产前诊断技术的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1、总则:
- 明确产前诊断的定义,即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包括相应筛查,项目有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 规定适用范围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 强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需以医疗为目的,符合法律和伦理原则,且须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许可机构中进行,禁止实施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

2、管理与审批: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划、规范,指定国家级机构,管理质量和信息,规划培训。
- 实行分级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人员培训、资格认定、技术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如临床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技和辅助人员应取得相应职称,还需符合其他基本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具备相应条件,如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有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技术,设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相关条件和规范,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多种文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获得许可证。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不合格撤销许可证。
3、实施:
- 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及诊断坚持知情选择,开展筛查的机构要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 孕妇有特定情形时,经治医师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进行遗传咨询。
- 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需符合相应条件,如疾病发生率高、危害严重等。
- 产前诊断报告应至少由2名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经治医师应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发现胎儿异常时,需书面告知孕妇并让其选择处理方案。
- 经产前诊断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征得家属同意后可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和遗传学检查,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技术鉴定。
- 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怀疑伴性遗传病需性别鉴定的由指定机构按规定进行。
-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
4、处罚:
-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从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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