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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有哪些要点?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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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 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公司等。

2、管理体制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

- 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3、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企业管理者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4、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其中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回避制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6、监督与责任追究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依法履行出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具体方式如下:

1、完善制度体系

-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有章可循。

- 制定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透明度和效率。

2、加强监管力度

- 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

- 强化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 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激励管理者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3、推进信息公开

-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资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时监控和动态调整。

4、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 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提升管理水平

-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管理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和管理手段,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效益。

-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标签:企业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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