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详解?
- 知识资讯
- 2025-02-24
- 1105
1、纳税义务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范围:
- 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经营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3、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5、税收优惠: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其他规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6、征收管理:
-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由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自终止纳税义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税款退还纳税人,但不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法规依据,它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等内容,这些细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详解?由跃鼎网知识资讯栏目发布,感谢您对跃鼎网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网站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详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