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有哪些新规定?如何申请相关福利?
1、生育孩子的数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再生育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户籍不一致的情况:夫妻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5、鼓励优生优育: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申请生育相关福利的步骤如下:
1、申领生育津贴:
- 通过生育无感办进行申领,生产前扫描“生育津贴孩次登记”二维码上传生育登记服务单和手机号码,生产后根据医院上传的具体生产信息进行审核拨付,无需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
- 如果未通过生育无感办申领,可以让单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领,个人在浙里办申领,或线下医保经办窗口申领。
-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准备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以及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等。
2、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 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 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 参保用人单位的男性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助孕金1500元,并支付7天的生育津贴。
-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为: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
3、其他相关福利: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需个人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浙江省政府明确《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辅助生殖诊疗项目纳入保障范围等内容,并且全省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