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解析
- 知识资讯
- 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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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具体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也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公民对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通常向该县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纠纷,由该不动产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这体现了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原告的特殊保护。
3、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况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了一定调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但其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涵盖了除法律特别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各类行政案件,这确保了大多数行政争议能在基层层面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在处理不同层级和复杂程度案件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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