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如何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如下:
1、总则: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生产: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3、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管理,监控流向,严防丢失被盗,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储存库区或专用仓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及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管理,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也要求各级管理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