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如何保护地下水?
涵盖了地下水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具体包括:
1、调查评价与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评价成果作为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分解到各行政区域。
- 鼓励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
3、超采治理:
-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并明确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在超采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 制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对于因地下水超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地区,应当采取限采、禁采措施。
4、污染防治:
- 规定了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严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
- 对报废、未建成或者未按规定填埋的钻井、取水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方应当采取封井或者回填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5、监督管理:
- 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6、法律责任:
- 对超采、污染地下水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用水:
- 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
2、开源节流:
- 践行海绵城市理念,利用雨水资源;建设水利设施,存蓄洪水资源;生产回用再生水,替代节约优质水源。
3、跨流域调水:
- 按质按量需求分级配置水资源,优用南水北调水,跨区域调配再生水,在市政杂用、园林养护、农业灌溉、工业冷却和河道生态补水等领域推广使用再生水。
4、涵养地下水:
- 布设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密切关注地下水动态变化情况。
- 减少城市硬质铺装面积,增加地表雨水下渗,建设雨水收集设施。
- 利用废弃砂石坑设雨洪回灌设施。
- 建设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开展河湖水域生态补水。
- 开展自备井置换,压采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保护地下水的方法涉及多个方面,这些条例和措施共同构成了我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实践指南,为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